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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你应知道的那些事
发布时间:[2018-07-13]  来源: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4402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扫黑除恶”打击的重点 ★

  对以下10类对象,重点打击! 

01

  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02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03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04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05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06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07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08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09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

  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什么是 黑恶势力保护伞★ 

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参与涉黑涉恶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执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国家公职人员

  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

  将依法依纪追究党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或个人

  以黑恶势力“保护伞”名义捏造事实

  对办案人员进行污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