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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发布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9-04]  来源: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3854

·对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实行防卫

·故意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对于防卫过当案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涉及的相关问题作出系统规定。根据《意见》,对于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故意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意见》明确,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意见》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

《意见》明确,正当防卫的意图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意见》要求,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意见》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意见》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按照《意见》,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意见》强调,对于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及时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或者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对于防卫过当案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不法侵害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