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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持有枪支,平远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 六个月,缓刑一年
发布时间:[2020-04-10]  来源: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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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来,我院共办理非法持有枪支类案件21宗,涉案枪支以火铳猎枪为主。接下来平检君就给大家介绍最近办理的一宗非法持枪狩猎的案件。



案情再现



2019年12月30日晚,丘某某持枪支1支、子弹若干乘坐廖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前往平远县上举镇龙文村炉下附近山林狩猎。次日凌晨1时许,狩猎未果的丘某某乘坐廖某某的上述车辆回家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查扣丘某某持有的枪形物一支,子弹五发。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丘某某处查扣的枪形物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仿12号猎枪,具备枪支性能。


我院于2020年3月10日依法提起公诉,平远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即要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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