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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拒绝酒驾,安全文明出行
发布时间:[2020-04-24]  来源: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2929


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首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并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该罪以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自此深植人心。但尽管酒驾危害不言而喻,酒驾查处力度不断加大,酒后驾车的案件仍层出不穷。据统计,近三年我院共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7件,均为醉酒驾驶,另有4件因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交通肇事罪案件。下面,平检君将通过真实案例来揭开“危险驾驶”的法律面纱,希望大家能够尊重生命,遵守法律,拒绝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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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0年2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东石镇大屋村坑子背路段行驶时,追尾撞到同方向行驶的李某甲驾驶的搭载其儿子李某乙的小型轿车,致使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212.8mg/100ml,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评定为轻微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李某乙均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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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我院于2020年3月2日受理该案,经承办检察官审查,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启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快审快诉,在值班律师共同见证下,吴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我院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3月10日,我院依法提起公诉,后平远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吴某某拘役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吴某某认罪服判。


检察官说法:危险驾驶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持有故意或者放任的态度,且此罪为行为犯,只要符合危险驾驶的行为规定便构成犯罪,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本案中,吴某某对其酒驾行为是明知的,但仍抱着侥幸心理驾驶上路,后在道路发生事故造成他人轻微伤,虽危害结果不足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仍构成危险驾驶罪。


普法tips:


1.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道路”的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醉酒”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深刻认识

酒后驾车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莫存侥幸心理,拒绝危险驾驶,

尊法守规明礼,安全文明出行。



随堂小测试:醉酒骑自行车违法吗?

  回答是肯定哒!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3项明确规定,不得醉酒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