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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刑期间正常领取养老金?检察官:不行!
发布时间:[2020-11-10]  来源: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2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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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保护国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国有财产保护领域负有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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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平远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追回违规发放的养老金共计20757.4元,防止国有财产流失。



相关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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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履职情况


平远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退休人员沈某腾、林某甲、林某乙、邱某良、沈某月五人在涉刑期间,仍然正常领取社会养老金,违反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的规定,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侵害了国家利益。


经依法调查并及时反馈,与社保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职能部门积极整改,现已将沈某腾、林某甲、林某乙、邱某良、沈某月五人多领的共20757.4元人民币养老待遇悉数追回,国家利益受侵害情形得到有效制止,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