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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赚钱“捷径”? 三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11-25]  来源: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1927


爱情不是你想买~

想买就能买~

生活中你的很多东西,

同样不能买卖,

一些人出卖自己的证件……

本以为找到了发家致富的阳关大道,

未料却是入狱的“捷径”!


2019年11月,马某在网上看到一则广告:只需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卡、银行卡、U盾以及公司营业执照、配套银行对公账户等就能卖钱。马某心动了,并联系黄某、林某办理相关证件,随后卖给网上买家。其中马某非法获利2700元,黄某、林某均分别获利2600元。


事后查明,网上不法分子利用所购买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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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黄某、林某以营利为目的,买卖公司营业执照等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判决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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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是国家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凭证,也是政府公信力的代表。任何人不得以牟利为目的,肆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近几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一些不法分子为躲避打击,利用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等弱点,从网上发布购买公司执照等信息,通过收购的配套对公银行账户用来接收诈骗赃款。在本案中,马某等人买卖相关证件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创造了条件,极大增加了打击电信违法犯罪的难度,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