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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人民检察院关于2021年上半年落实 “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21-08-11]  来源: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1998

 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现将平远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上半年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通报如下:

今年以来平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坚持把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作为重要任务,突出问题导向,精准施策。通过强化学习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澄清模糊认识、消除思想顾虑,养成“逢问必录”“过问不过问都一样依法办理”的工作理念。开展“三个规定”“检察长”大宣讲、走访企业、检察为民办实事等活动,深入机关、学校、乡村、企业等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三个规定”的知晓率和支持度。设立“三个规定”手机彩铃、制作随身卡和发放宣传册、告知书等方式营造浓厚氛围,并向社会公开举报邮箱、电话,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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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至6月,平远县人民检察院全体干警共主动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7件。接下来,我院将继续坚持“逢问必录”,进一步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强化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更有信心。


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201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把记录报告的重大事项,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5个方面,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并实行月报告制度。

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记录报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了重大事项填报工作,完善填报信息保密制度,最大限度消除检察人员思想顾虑;进一步明确了成果运用制度、抽查制度、专项督察制度、通报制度等,让如实填报的人员有“动力”,不如实填报的人员有“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