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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妇联”建立司法救助协作机制,共护困难妇女
发布时间:[2023-03-08]  来源: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3024

为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的职能优势,凝聚合力推动困难妇女权益保护工作,近日,我院与县妇联召开“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工作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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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上,我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张利介绍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职能、专项活动的部署及建立合作机制的内容,并通报了我院近几年来涉及困难妇女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情况。

县妇联林菊莲主席表示,关心关爱妇女儿童是妇联的主要工作职责,县妇联将以此次专项活动为契机,充分借助检察机关专业力量,依托妇联组织广泛的基层组织触角,上下贯通推动协作机制落实到基层,形成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合力。对实施司法救助后仍面临困难的妇女,联系相关部门开展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家庭教育指导等多元化救助,进一步推动困境妇女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构建,全方位、多角度地共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随后,参会人员就关于困难妇女司法救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交流,双方共同签订了《关于建立对困难妇女群体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合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要及时移送线索、及时审核、及时提供帮扶,共同推进困难妇女群体司法救助专项工作。

下一步,我院将充分发挥工作机制联动优势,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困难妇女及其家庭的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升妇女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温馨提示

《意见》明确指出,对于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5+2”类困难妇女,一是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二是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三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四是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五是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以及因就业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等民事侵权案件导致生活困难、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和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