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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不处罚 | 平远县检察院首次召开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公开听证会
发布时间:[2023-12-08]  来源: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289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12月6日上午,我院首次就办理的一起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依法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珍主持,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基层群众代表等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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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行政处罚检察监督(行刑反向衔接)案的基本案情、行刑反向衔接流程作了详细介绍,并就拟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应依法给予明某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作出充分论述。参会人员围绕听证事项充分发表了意见,听证员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基础上,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提出的检察意见。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承办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提出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下来,我院将持续加大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力度,深入推进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配合,着力杜绝不刑不罚、应移未移、应罚未罚等现象,以高质量检察监督助推社会治理效能提升。

 

“行刑反向衔接”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不起诉案件反向衔接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