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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星普法课堂】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知多少? 检察官带你了解
发布时间:[2024-09-10]  来源: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93

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工作中最贴近民众、直接服务民生的业务之一,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可以说民事检察就在您身边!

一、什么是民事生效裁判监督?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对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第219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什么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但是这里要切记,申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也是有法定期限的,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三、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应当向哪个检察院申请?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四、申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五、监督申请书应当如何书写?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

4.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六、检察机关如何对民事生效裁判实施监督?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抗诉或者提请其他监督;

(三)提出抗诉;

(四)提出检察建议;

(五)终结审查;

(六)不支持监督申请;

(七)复查维持。

七、不予受理生效裁判监督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八)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九)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