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平检动态
【繁星普法课堂】对学生欺凌说“不”,这些法律红线不能碰!
发布时间:[2026-02-06]  来源: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11

寒假来临,星仔携繁星普法课堂如约而至!我院将在寒假期间聚焦校园安全、网络安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热点话题,推出系列普法课堂,为同学们筑牢假期法律防线。

 

导语:

“他只是开玩笑,怎么算欺凌?”

“推搡几下而已,至于违法吗?”

当冲突升级为欺凌,当玩笑越过法律红线,同学间的每一次推搡、辱骂、孤立,都可能成为伤害他人的利刃。接下来,我们用真实案例为大家划清“冲突”与“欺凌”、“欺凌”与“违法犯罪”的界限,让法律成为守护青春的铠甲!

 

冲突≠欺凌!明确行为边界

星仔:

我和同学在篮球场上因为推搡而引发了争执,情绪上头的两人差点动了手,好在周围的同学将我们劝开,之后我们又握手言和了,这样是欺凌行为吗?

检察官:

冲突:偶发、双方力量对等的矛盾,无主观恶意,事后可修复关系。

欺凌:蓄意、长期、力量不对等的恶意伤害,包括肢体、语言、网络等形式,造成心理或身体创伤。

划重点:一次争执≠欺凌,但若以多欺少、反复针对,法律绝不姑息!

 

认清欺凌行为,划清法律红线

学生欺凌主要分为五类,绝非“玩笑”,而是实实在在的伤害:

身体欺凌:推撞绊倒、拉扯头发、拳打脚踢、恃强凌弱、以多欺少等;

言语欺凌:辱骂、嘲笑、起侮辱性绰号、威胁恐吓等;

社交欺凌:故意孤立、排斥同学,散播谣言破坏人际关系等;

财物欺凌:抢夺、索要财物,强迫他人请客、代写作业等;

网络欺凌:造谣诽谤、传播隐私、P图恶搞、人肉搜索等。

核心区分:正常打闹是双方自愿、无恶意、无伤害的互动;学生欺凌的关键是主观故意、不对等欺压、造成身心或财产损害,二者有本质区别。

 

划重点:欺凌绝非 “同学间的内部事”,法律会为未成年人成长筑牢坚实防线

2026 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首次将学生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彻底打破“他还是个孩子”的免责挡箭牌,年龄不再是违法的“护身符”,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的学生欺凌,均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假期校外同学间的此类行为,同样纳入监管范畴。

1.行政处罚升级: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一次欺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的,将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欺凌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同样执行行政拘留。

2.矫治教育到位:对依法不执行拘留的欺凌者,公安机关将采取专门矫治教育措施,纠正不良行为。

3.民事责任追究:欺凌造成身体伤害、财产损失的,其监护人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弥补受害者损失。

 

真实案例:

朱某等五人均系某校在校女生(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2017年2月28日,朱某等五人在女生宿舍楼内,采用辱骂、殴打、逼迫下跪等方式侮辱女生高某某(17岁),并无故殴打、辱骂女生张某某(15岁)。经鉴定,二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朱某等五人的行为还造成被害人高某某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严重后果。

处理结果:朱某等人随意殴打和辱骂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严重影响他人生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据此,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分别判处朱某等五人十一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检察官释法:

本案中,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同学伙伴之间的打闹玩笑,也不仅仅是一般的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而是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惩处的犯罪行为。对此类学生欺凌行为,如果仅仅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会纵容犯罪,既不利于被告人今后的健康成长,更不利于保护同是未成年人的被害人。本案裁判法院充分考虑五名被告人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也有效维护了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

 

星仔寄语

寒假居家守底线,线上线下皆文明

寒假期间,外出游玩、线上社交时间增多,更要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杜绝欺凌行为,从源头减少风险,做到“四不”:

❶ 不聚集滋事,不参与殴打、辱骂他人的行为,不索要他人压岁钱、玩具等财物;

❷ 不网络施暴,文明发言,不造谣、不传谣,不传播他人隐私、参与网络骂战;

❸ 不涉足禁区,不结伴前往网吧、游戏厅等未成年人禁入场所;

❹ 不独自前往,不单独到偏僻的公园、小巷、河边等地方游玩。

 

“每个孩子的青春都应被温柔以待,青春是向上的力量,不是伤害的借口。每一次伸手相助,都是对暴力的抵制;每一次主动报告,都是对正义的守护。记住:及时求助,是勇敢而不是丢脸!我们不做欺凌者,不当受害者,也不要做冷眼旁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