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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纪念日】缅怀烈士英明,传承先烈精神
发布时间:[2020-09-30]  来源: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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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我国第七个 烈士纪念日,这是每个中国人都应该铭记的日子,向他们表达敬意,就是给自己以自尊,给民族以自信,给国家以尊严。

这是一群平凡的人,也是英勇非凡的人,他们抛热血冲锋陷阵,用生命捍卫民族尊严。没有英烈们大无畏、大无私的付出,就没有新中国今天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尽享先烈遗泽的我们,恒久铭记、传承砥砺,是对他们最真诚的敬意和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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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烈精神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的体现,全社会都应当认识到对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近期,我院办理了4宗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平远县内四处烈士纪念碑存在杂乱污损、疏于管护等问题,破坏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有的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损害了英烈尊严与荣誉,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我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随即向行政职能部门和当地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切实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组织开展修缮工作并定期维护,恢复并保持烈士纪念碑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相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表示会充分采纳建议内容,目前均在积极整改过程中。


 “昨天英雄用生命保护了我们,今天我们用法律捍卫你”。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对“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以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捍卫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实施英烈保护法,深入摸排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案件线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保护英烈荣誉。


民法典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个英雄人物就是一段历史故事,汇聚着中华民族的集体记忆、历史经验、共同情感,大家如发现侮辱污蔑英雄烈士行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网络、12309检察服务热线等方式向平远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平远检察将以法的名义,弘扬英烈精神,捍卫英烈荣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