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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守护生态公益,依法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
发布时间:[2021-05-18]  来源: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3466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要求,守护生态公益,日前,本院针对一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当事人造成生态损害的民事责任,挽回生态环境损失共8500元,且两名当事人均在新闻媒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办案取得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李某某、杜某某两人出于兴趣,在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多次结伙或者单独前往平远县石正镇、热柘镇等地,并使用电媒、门套等工具猎获过多只“米鸡子”(白胸苦恶鸟)、“灰米鸡”(秧鸡科物种)、“黄婆鸟”(褐翅鸦鹃)、竹鼠等野生动物。经专业部门鉴定,褐翅鸦鹃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胸苦恶鸟、秧鸡科物种、竹鼠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李某某、杜某某已触犯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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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衔接


      本院刑事检察部门及时将李某某、杜某某猎杀多只野生保护动物可能破坏生态环境这一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全面审查案情,结合鉴定意见、专家意见和动物价值说明,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认为李某某、杜某某的行为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两人除了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赔偿生态损害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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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

      针对李某某、杜某某猎杀多只野生保护动物的行为,本院在提起刑事诉讼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两人承担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共850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全部支持,目前已执行到位,办案取得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接下来,本院将紧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部署要求,持续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让人民群众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